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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 同性婚姻納民法規範

中央社/ 2016.12.26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王承中台北26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動議,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適用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全案須經由朝野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所提修正動議,草案明定異性或同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

草案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以異性配偶為限。

草案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同性婚姻,其親屬關係的建立,消滅與法律效果,依本法的規定。因同性婚姻所生的法律關係,平等適用關於夫妻、配偶的規定;其有子女者,除一千零六十三條外,平等適用關於父母子女之規定。

會議主席尤美女裁示,全案初審通過,但須經由朝野協商,隨後,尤美女在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警方層層保護下走出委員會會議室到群賢樓外向挺同團體致意,受到挺同群眾熱烈鼓掌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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