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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陸修警察法 恐違國際法

中央社/ 2016.12.23 00:00
(中央社台北23日電)中國大陸公安部12月初公布大陸警察法修正草案。對此,美國人權組織警告,草案內容部分不符聯合國基本原則,恐讓警察有權在遠超過國際法允許情況下,對個人動武。

綜合法新社、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報導,中國大陸公安部1日公布「人民警察法」修正草案。這項草案將提供警察更多使用武器的具體指導原則。

草案內容指出,大陸警察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如果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其中包含「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

以及「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物件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

美國人權組織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22日就草案向北京當局提出評論。

人權觀察的公開信提到,聯合國關於執法人員使用武器的基本原則指出,執法人員應盡可能在訴諸使用武器前使用非暴力手段。並只有在非暴力手段不起作用,或對方未達到預期的任何承諾時,才會使用武力手段。

此外,聯合國基本原則指出,除非在自衛,或防禦迫在眉睫的威脅,並能使他人免於死亡、重傷,否則執法人員不得對他人使用武器。且必須在確實不可避免,並為了保護生命的情況下才能使用致命武器。

人權觀察表示,上述大陸規定警察可使用武器的5個情況當中,前3項並不符合聯合國基本原則。

報導引述,人權觀察中國研究員王松蓮表示,中國大陸法律一向含糊解釋「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這樣的用字讓警察有權在遠超過國際法允許情況下,對個人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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