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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未依市價報稅 建商補稅又遭罰

中央商情網/ 2016.12.19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6年12月19日電)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轄內某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但未於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給地主,且低報銷售額新台幣 500萬元,依法補稅25萬元,並依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規定,從重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的時價「從高認定」,不可私相授受低報銷售額。因此,A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3日內,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分得房屋的地主

國稅局官員指出,轄內A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地主自始未曾列名為起造人,A公司於2009年11月13日辦理總登記後,於2010年1月20日將應分給地主的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然而,A公司至2010年2月28日才依換出房屋的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地主,銷售金額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未於移轉登記日起3日內,按換入土地與換出房屋交換價值「從高認定」的房屋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核定A公司短報銷售額500萬元,依營業稅法規定,補徵營業稅額25萬元。

官員提醒,建商與地主合建分屋,以房屋與他人交換土地,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倘因一時不察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建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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