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憲法法院要求檢方和獨立檢察組提供「親信門」案卷遭朴槿惠律師團提出異議,憲法法院表示,如果不能及時獲取相關資料,審前準備和辯論都有可能難以有效推進,憲法法院考慮到未能及時獲得調查資料的情況,對今後的審理程序進行了討論。
根據「憲法法院法」的規定,對於正處於偵查或審理階段的案件,不得申請獲取相關資料。
另外,朴槿惠律師團在向憲法法院遞交的駁斥國會彈劾決議所列13項罪狀的答辯狀中,主張「應根據『憲法法院法』第51條的規定停止審理彈劾案」,對於是否有可能停止審理,憲法法院有關人士表示,如果有必要會就此召開法官會議進行討論,法律規定在原則上可行,但並無特殊意義。
「憲法法院法」第51條規定,如果彈劾案當事人以相同理由正在接受法院審理,憲法法院可停止彈劾案審理。
憲法法院明天將繼續召開法官會議,就審理程序、案卷審核問題等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