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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起 加班費分4種情況計算

中央社/ 2016.12.17 00:00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7日電)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將從民國1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加班費部分總共分為工作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例假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4種情況計算。

以勞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計算,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

1.工作日加班:

前2小時加給1又1/3,之後加給1又2/3,如果勞工加班4小時:(150X1又1/3X2=400元)+(150X1又2/3X2=500元),勞工可以拿到900元的加班費。

2.國定假日加班:

給加倍工資,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勞工只要有出勤,不管加班幾小時,加班費都為1200元。

3.例假日加班:

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加班。除了要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1日工資。

勞工只要有出勤,加班費都為1200元。

4.休息日加班:

前2小時加給1又1/3,之後加給1又2/3,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以此類推。第9至12小時還需加給本薪工資。

勞工如果加班8小時:(150X1又1/3X2=400元)+(150X1又2/3X6)=1500元,勞工加班費為1900元。

勞工如果加班12小時:(150X1又1/3X2=400元)+(150X1又2/3X10=2500元)+(150X4=600元),勞工加班費為3500元。10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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