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後第12條條文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納入助產人員執業處所。
提案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王育敏指出,現行「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准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王育敏表示,但助產人員的業務是從產前、接生到產後母嬰的照顧與指導,若未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將影響機構照護品質。
此外,為符合實際需要及加強管理,修正後第12條條文也參照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准,可不在執業登記處所執行業務。
而為強化助產機構的管理,修正後第18條條文參照醫療法,增訂助產機構停、歇業的相關規範,明訂助產機構停、歇業時,應在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助產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在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