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余姓女子原本是蔡男雇主,兩人熟識進而交往成為情侶,後來卻因購屋而發生爭吵。蔡男自認遭到利用,為此懷恨在心。
判決表示,蔡男於民國103年9月帶打火機、瓦斯噴槍、水果刀潛入余宅,放火點燃屋內客廳等處,余女驚醒後察看並大聲喝斥,蔡男眼看事跡敗露,憤而拿刀刺死余女;加上余女女兒目睹他行凶過程,他一併殺死對方滅口,總計砍殺余女母女41刀。
法院一、二審認定他坦承犯行有悔意,判處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定他惡性重大,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今年4月判處他殺死女友的部分無期徒刑定讞;至於他殺女友女兒的部分,前審未依刑法57條規定事項量刑,因此這部分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10月就蔡男殺女友女兒的部分,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