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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籍法 內政部將擬外籍人才認定標準

中央商情網/ 2016.12.0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16年12月9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國籍法」修正案,內政部表示,這具體落實政府保障新住民權益及延攬優秀外國人才政策,近日內將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積極增加誘因吸引外國籍人才,本次修法新增對我國有殊勳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內政部說,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的各領域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內政部已研擬歸化國籍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草案)及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設置要點(草案),近日內將邀請相關機關開會研商。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修正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財力證明。另外籍配偶離婚或喪偶後,如沒有再結婚,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或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我國籍子女均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此外,為避免發生喪失原有國籍而無法歸化困境,改為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內政部說,針對本次國籍法修正,申請歸化者須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要件,內政部為求公正客觀,有關無不良素行認定,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研議訂定。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次修法也明確訂定內政部知有與本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始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且撤銷處分前,應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會審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另外,內政部說,為杜絕假借虛偽結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經法院確定判決,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受撤銷權期間限制,且撤銷歸化許可無須召開審查會。

內政部指出,配合國籍法修正施行,將新增4個子法規及修正3個子法規,已積極研擬中,將依規定於6個月內完成,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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