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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742號解釋 放寬都市計畫訴訟範圍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12.09 00:00
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的權利,司法院大法官今天(9日)做出第742號解釋,把地方政府定期通盤檢討對都市計畫所做的變更也視為行政處分,如果都市計畫的具體內容使人民權益受損,民眾可立即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用再等到行政處分出爐後,才能打官司。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規定進行通盤檢討,對都市計畫做必要變更屬於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只有因為重大災害或其他重要事項等「個別變更」才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人民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則不包括在內。

為進一步保障人權,大法官9日做出第742號解釋,補充放寬156號解釋,將通盤檢討對都市計畫所做的變更也視為行政處分,只要都市計畫中的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是增加人民的負擔,基於憲法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原則,民眾也有權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強調,這對人民的權利救濟保障又往前邁進一步。他說:『(原音)156號特別提到,這個救濟並不包含通盤檢討所做的變更,但本號解釋把156號解釋的範圍更加擴大,也就是說也包含通盤檢討所為的變更,如果它的具體項目已經損及人民權利的話,也應該讓人民有救濟的機會。』

根據第742號解釋,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增訂相關規定,若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後發布的都市計畫,其救濟應該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規定。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通盤檢討對都市計畫所做的變更,目前其實就有救濟制度,但必須等到具體的行政處分出爐後,人民才可提訴願,大法官認為不夠及時,因此才會做出這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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