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兆豐銀行美國分行爆發洗錢疑雲,為避免舊案重演,修正案中增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條文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
修正條文明訂「犯第十四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持有財產無合理來源)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三讀條文加入金融機構制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或團體辦理,若規避拒絕妨礙查核,主管機關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另外,也將「提供帳戶人頭」、「協助領取贓款」車手這兩項明確列為洗錢行為,未來車手最重可處7年徒刑,提供人頭帳戶者可處5年徒刑,洗錢未遂也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