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指出,今(105)年4月間對澳盛(台灣)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及財務報表真實性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的專案檢查結果,澳盛銀與OBU客戶承作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未妥適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如客戶風險集中度未適當管理、風險告知作法欠周延,不利客戶權益保障及相關風險控管。
金管會也發現,澳盛銀未審慎評估客戶適合度及商品適合度程序,並充分揭露風險以妥適保障客戶權益,而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也未將其他銀行已核給額度與使用情形納入額度核給考量,還有核給客戶避險額度有超逾實際避險需求或淨值等缺失,不利客戶信用風險控管。
另外,金管會也查到個案行員應境內客戶詢問而為其介紹代辦公司以設立境外公司,以及該名行員協助客戶編製財務報表,且所編財報與實際情形不符,核有欠妥,有礙健全經營,依銀行法應予糾正。
金管會認為,澳盛銀違反銀行法相關規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此,依銀行法規定核處澳盛銀新台幣4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及停止該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的交易及既有客戶的停損交易,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後,才可恢復承作。
同時,金管會也已請澳盛銀檢討督導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業務的高階經理人及案關人員責任或適任性,包括已發放獎金妥適性,並就此案缺失,金管會也將督促該行應提出具體改善作法及時程,並指派董事負責督導執行。
金管會也強調,銀行應積極透過與客戶協商、調處或仲裁等程序處理客訴爭議,金管會也將視銀行辦理改善的有效性與處理客訴積極度,作為認可缺失改善或相關業務申請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