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文指出,朱唯勤民國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主任,其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的規定。
仉桂美、王美玉表示,朱唯勤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董事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4年6月15日辭去董事職務,但這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的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
彈劾案文指出,朱唯勤民國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擔任陽明大學生物醫學工程系主任,其於102年2月1日至104年6月14日兼任醫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且實際參與公司經營,並於102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持有醫揚公司24.95%股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不得超過10%的規定。
仉桂美、王美玉表示,朱唯勤雖稱不諳法令規定,並未領取董事酬勞,且於獲知違法後,已於104年6月15日辭去董事職務,但這僅能作為懲戒處分輕重的參考,不能因而解免其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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