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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國民體育法 設專責機構處理紛爭

中央廣播電台/王韋婷 2016.12.08 00:00
行政院今天(8日)通過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設立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回應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的期待,健全體育團體會務運作,這次大幅修正國民體育法,在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原則下,增訂體育團體專章,建立財務公開透明機制。

之前傳出網球女將謝淑薇退出奧運比賽和羽球好手戴資穎球鞋爭議等,讓外界關注體育單項協會的經營問題。教育部次長蔡清華表示,這次修法幅度相當大,奧運前後發生的相關問題,也希望透過修法解決。

修法增訂,設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的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如果有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對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提出交付仲裁。

修法也增訂,體育團體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的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的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於的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的約定。

為了保障選手,修法也增訂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至少有1席運動選手理事;如果獲國家一定金額補助,要設公益理事、監事至少各1席,對理監事並有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規定。

體育組織的財務透明也是這次修法重點,修法新增體育團體的預算及決算,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各級主管機關每年也會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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