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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增設仲裁機構解決體育糾紛

中央商情網/ 2016.12.08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16年12月8日電)里約奧運前後多起爭議事件,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將設立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並對國際賽事贊助新增相關規定,盼透過修法解決問題,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林全表示,為回應各界對體育團體改革的期待,健全體育團體會務運作,這次大幅修正國民體育法,在「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原則下,增訂體育團體專章,建立財務公開透明機制。希望這次修法對台灣體育運動未來發展帶來轉變性的效果。

自里約奧運起,台灣體壇先有謝淑薇退賽事件,再有戴資穎球鞋爭議,後有林怡君退隊風波等,讓各單項協會問題一一浮現,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教育部次長蔡清華表示,這次修法幅度相當大,從過去22條文變成45條文,涵蓋層面深、影響範圍廣,奧運前後發生的相關問題,也希望透過修法解決。

修法增訂,將設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的體育紛爭仲裁專責機構,如果有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對全國性體育團體的申訴決定不服,可以提出交付仲裁。

修法也增訂,體育團體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其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與考量選手比賽的需要及權益為之;選手有個別的贊助廠商者,體育團體、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於的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員有顯失公平的約定。

蔡清華表示,為了保障選手,修法也增訂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至少有1席運動選手理事;如果獲國家一定金額補助,要設公益理事、監事至少各1席,對理監事並有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規定。

他表示,財務透明也是這次修法重點,修法新增體育團體的預算及決算,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各級主管機關每年也會對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修法明訂,修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的全國性體育團體要依規定修正章程,並召開大會,進行理監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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