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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父路上持刀砍機車騎士 重判10年徒刑

中央社/ 2016.12.08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嘉義市陳姓父子騎機車與人發生擦撞糾紛,持西瓜刀砍對方背部2刀,騎士經急救挽回一命。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殺人未遂罪判陳父有期徒刑10年定讞。

這起案件發生於民國103年8月間,陳姓父子與一名男子酒後起口角,不歡而散。事後,51歲的陳姓男子愈想愈氣,因此與兒子騎機車雙載,並帶著2把西瓜刀要找該名男子尋仇。

他們途經嘉義市文化路與民族路口時,與徐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父子2人心生不滿,各拿1把西瓜刀砍徐男,導致其左背及右背部分別有18公分與20公分長的刀傷。

徐男被砍後忍痛騎車前往女友住處求援,並向警方報案,所幸送醫急救後救回一命。

一審嘉義地方法院依共同殺人未遂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9年,他的兒子則判有期徒刑5年。陳父不服提上訴,並辯稱徐男被砍的2刀均為兒子所為,跟自己沒有關係,其子也說這2刀是他砍的。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調查相關證據後,不採信陳姓父子的說詞,因為陳父的兒子當時是站在徐男左後方、左手持刀,要砍徐男的右背部,難以施力且有違人體工學,而且根據徐姓被害人的供詞及現場照片顯示,陳父當時站立的位子是在徐男的右後側,並用右手持西瓜刀。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陳父一味將責任推給兒子,犯後犯行非佳,也沒有跟徐男達成民事和解,而且陳父每次發生行車糾紛時就暴力相向,因此改判陳父10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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