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為落實讓勞工週休二日、全國放假一致及讓勞工的特休吃得到看得到,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經過逐條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
修正後的第36條明訂,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針對若雇主要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修正第39條明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而修正後第24條也增訂勞工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應給付的工資加給。
修正後24條增訂,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前2小時加發1.33倍工資,第3個小時起,加發1.66倍工資。而休息日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內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內以12小時計。
針對國定假日部分,現行勞基法規定應休假的國定假日,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而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全年總共有19天應放假之國定假日。
而為了讓全國放假一致,第37條經修正後明訂,將國定假日規定與內政部主管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的應放假之日一致,全年總共只有12天應放假之國定假日,並明訂於明年1月1日施行。
針對特休假部分,修正後第38條明訂,勞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給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
同時第38條增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若雇主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而針對輪班制的勞工,現行條文僅規定在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的休息時間,此次修正第34條也明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另外,針對裁罰的部分,由於現行的勞基法第79條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條文的罰鍰僅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導致雇主或企業寧可繳罰鍰而拒絕遵守相關規定。修正後將罰鍰提高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且為強化雇主責任,亦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