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案指出,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7年。
提案指出,鑒於國內債券市場仍處於低利狀態,為避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影響企業籌資及經濟發展,並為發展國內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活絡債券市場,因此提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
草案明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續暫停徵證券交易稅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增訂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及其投資標的限制。
全案中午在財政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都沒有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提報院會處理前,不須再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