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滿堂表示,法院在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時,容易產生要查明添加物「是否」有危害人體的爭議,因此根據刑事庭最新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政府許可的添加物」,均應依食安法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花滿堂指出,與會的40名法官一致通過這項決議,且這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花滿堂說,這項決議的緣由,在民國102年間台灣一連串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主要是有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嫌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或以低劣品欺騙消費者,加上下級法院對食安規定看法不一,因此決定統一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