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公布施行與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草案也增訂,替代役備役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同時也規定,志願士兵在1年內累計大過3次者,予以汰除。
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來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的淘汰程序。過去規定並無明確規定記過淘汰等相關規定,這次修正草案將相關規定納入法中。
修正條文也明定,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期間,除非是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個人的原因,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 3年。
另外,修正草案也放寬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規定,役期不受4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