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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條款明年上路 法人跨境匯款規定趨嚴

中央社/ 2016.11.2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9日電)兆豐條款明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銀行須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作業,其中,法人戶臨櫃辦理新台幣3萬元以上跨境匯款時,銀行須確認最終受益人。

兆豐銀行因防制洗錢有缺失遭美方重罰57億元,提高了國內對防制洗錢的重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要求銀行須設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單位以及相關系統的建置,不過,銀行在這部分有3個月的緩衝期,可延後到明年4月1日起適用。

同時,此次修正強化銀行辦理新台幣3萬元以上跨境匯款時,應強化對客戶的KYC(認識你的客戶)作業。官員說明,現行民眾臨櫃辦理跨境匯款時,不分金額都要拿身分證填寫水單,進行身份確認,本次修正對民眾影響不大,對法人戶影響較大。

銀行局說明,修正後,明年起法人戶到非往來銀行臨櫃辦理3萬元以上跨境匯款時,銀行必須追查最終受益人的身份驗證。現行實務上,法人臨櫃辦跨境業務時銀行沒有辨視實際受益人,未來銀行若沒有無法辨識時,可以要求法人提供股東名冊、股東聲明書揭露股權結構,以了解最終收益人。

另外,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補充指出,此次修正還明定銀行業內部控制應運用內控三道防線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劃,即銀行應設置獨立的專責單位,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1人擔任專責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在海外分支機構方面,金管會表示,銀行海外分行專責人員的配置原則上可以「地區」為考量,如A銀行在香港有多家分行,應設置適足的相關人員,並指派1人為主管,不用設立專責單位,若只有1名人員時,該名人員就是主管。

另外,亦強化有關帳戶及交易持續監控的規範,以提升銀行業發現可疑交易的能力,以及針對特定風險事項,明定應採取額外措施,以降低其風險,如明定現任或曾任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應採行強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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