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男主張與馮女婚後育有3名子女,他勤務繁忙、睡眠不足,妻子還要求他必須載送小孩上下學,也常懷疑他有外遇,因此常起口角。
徐男說,他從民國90年間搬到警察宿舍迄今,與妻子分居10多年,而他在102年因心臟主動脈剝離、顱內出血陷入昏迷,馮女竟在此時偽造他的簽名與不實報告書,替他辦退休,並詐領帳戶內的退休金及保險金近250萬元。
不過,馮女反控徐男對婚姻不忠,有外遇並生有一子,違背婚姻忠誠義務在先,須賠償她精神損失30萬元;此外,幫徐男辦退休,是因為家中經濟不佳,想留一些錢給女兒,有經過他的同意才這樣做。
一審法院判准雙方離婚;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佐以相關事證,認定徐男有外遇在先,不得要求離婚,改判徐敗訴,也因他與其他女子通姦,造成馮女精神痛苦,判他得賠3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定讞。
另外,徐男控告馮女詐欺、偽造文書等罪部分,歷審判決馮女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