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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稅規定土地申請期限延至11/30

大成報/ 2016.11.24 00:00
(台北訊)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因今(105)年公告地價較往年大幅調整,為顧及民眾權益,財政部前已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申請期限延長至11月30日,該部近日又函准事業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規定的土地,申請期限亦延長至11月30日。

該處說明,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後的申報地價乘以課稅面積及適用稅率計徵,適用特別稅率土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外,尚有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用地,符合土地稅法規定者,按基本稅率10‰徵收地價稅,惟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另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可減免地價稅的土地,如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教堂寺廟用地等土地,亦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權益,再次函此類土地申請期限准比照自用住宅用地辦理,只要是今年9月22日符合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稅要件的土地,其申請期限可延至11月30日;但如果是9月23日以後才符合者,則明年起才能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於已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及符合減免稅規定的土地,如因申請期限在9月22日之後,原核准自106年度始適用的案件,該處將主動發函更正,准自105年起適用;另如已繳納稅款者,將主動辦理退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亦可利用本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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