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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長通姦一罪一罰 判刑1年

中央社/ 2016.11.21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花蓮21日電)在花蓮服役的王姓士官長,和警察之妻2年內通姦255次,地點從北到南,女方還以不同符號代表做愛方式,一罪一罰共255罪,判有期徒刑1年定讞。

目前已退役的王姓士官長,民國100年至102年間在花蓮服役,認識警察之妻,結果「軍警一家親」,被警察之夫控告妨害家庭,檢察官提起公訴。

花蓮地檢署調查,王姓士官長已離婚,認識警察之妻後,2人即陷入熱戀,2人分別在台北、新北市、高雄、屏東通姦,甚至連士官長回嘉義鄉掃墓時,也帶著警察妻返鄉通姦。

通姦地點包括汽車旅館、觀景台、手機店內,以及只有2個座位自小客車,女方會在工作曆上以不同符號來標記做愛的方式,總共有255次。

花蓮地檢署提起公訴,花蓮地方法院以一罪一罰,各判處有期徒2個月,應執行1年有期徒刑。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表示,士官長於案發後,非但未向女子的丈夫道歉及賠償,反指控女方在日曆上標記各種符號,是代表不同的男子,他的部分「只有30次」,犯後態度惡劣,判處1年實屬太輕了。

王姓男子向花蓮高分院辯稱,檢察官指控在2人座的自小車內作愛,「同一座位根本動彈不得,如何發生性行為」;再者開8小時車返鄉掃墓,很累了,怎麼有可能做愛;還有檢察官指控他值勤時「偷吃」,軍中長官會固定查勤,不可能偷跑。

士官長堅持這2年他和女子只做愛30次,且當時是女方騙他已離婚。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同地院的判決,王男事證明確,犯相姦罪共25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駁回檢察官上訴,王男和檢察官不得再上訴,王男判處有期徒刑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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