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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教條款三讀 當選後涉賄者不得參與補選

NOWnews/ 2016.11.18 00:00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有「葉世文條款」之稱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公務員若在任職期間涉及貪汙情形,且被判刑7年以上重罪確定,將不得領取退休金,已支領者也必須全數追回。(圖/記者葉滕騏,2016.04.22)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案,未來當選人就職後,或因為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將不得登記該空缺之補選候選人。而此修法也就是俗稱的「李全教條款」。

中國國民黨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因涉賄一審判有罪,其議長議員身分都遭停職、停權,但卻傳出他仍有意在二審定讞前辭去議員職位,並再次參與補選。

為了杜絕這樣的事件重演,民主進步黨立委段宜康本會期特意提案修法。段宜康在提案說明時指出,這樣的情形根本是浪費國家資源,且違背了誠信、信用原則,才會提出修法。

立法院院會今日在二讀該案時,由於在野黨提出異議,院長蘇嘉全即宣布記名表決,最終表決結果為68人贊成、0人反對、0人棄權,接著再進入三讀程序,而在三讀時因在場立委均無異議,蘇嘉全便宣布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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