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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公開收購人需提足夠財力證明

中央社/ 2016.11.1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8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公開收購人須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這樣的改變,讓投資人可以更了解收購狀況,少一份風險。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明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

賴士葆說,法規對於公開收購防範機制有所不足,台灣公開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不管深度與廣度均有待加強,其中又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尤為重要。

賴士葆表示,也因為法規的不足,對投資人來說沒有保障,因此提出修法,要公開收購人應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要證明有實力能夠買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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