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鍾孔炤提案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特休改期

中央社/ 2016.11.17 00:00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7日電)根據立委鍾孔炤等人提案的特休假版本,除了3個月以上應給4日休假外,也新增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3個月及每年度前跟勞工約定日期,且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同意更改。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逐條審查勞動基準法修法草案,包含委員王育敏、鍾孔炤、林淑芬、時代力量黨團等,都有提出相關特休假增加的版本。

其中鍾孔炤提出的版本當中,新增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3個月以上應給4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每年應給7日休假;3年以上未滿6年,每年應給14休假;6年以上,未滿9年,每年應給21日休假;9年以上未滿14年,應給28日休假;14年以上每年應給30日休假。

勞工到職日的隔年1月1日起,得與雇主協議到職當年按前項標準依比例計給特別休假後,改採曆年制累計特休日數,雇主不得拒絕。勞工非自願離職時,當年度的服務年資,也應按比例給特休。

且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滿3個月時及每年度之前跟勞工協商排定特休假日期,雇主無企業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同意變更。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版本則為,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有7日特休;1年以上未滿3年有14日特休;3年以上未滿5年有17日特休;5年以上未滿10年有21日特休;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40日為止。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的日期,跟未休假所發的工資數額,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當中,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雇主如果違反,推定其未給予勞工各款的特別休假,勞工可以請求給付加倍工資。

立委陳瑩提案中,則是滿半年未滿1年,有3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有7日休假;3年以上未滿10年有14日;10年以上未滿15年有21日;15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直至加給30日為止,且雇主變更勞工特休假者在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的日數,應給予工資。

特休假當年度未休完的日數,也可遞延至翌年行使。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