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耀威透過何烈公司與微風簽約,投資3500萬在微風2樓經營「CA CLUB Cafe」夜店,開幕當天,孫耀威還開來法拉利造勢,不料隔天卻遭人檢舉是違建,被迫停業。
孫耀威事後受訪時直呼被騙,因為該場地屬不能開餐廳的「住三」空間,但微風卻隱瞞未告知,何烈公司認為微風明知不可行卻還出租,提出求償。但微風則反駁,何烈公司違法使用場地開「舞場業」,經台北市府通知才要求停業,認為微風沒有疏失,不應賠償。
案件一審時判決微風須賠孫耀威549萬餘元,案件上訴後,高院認為雙方當初是合法解約,當初是孫自行拆除夜店設施,沒有違約問題,因此判決微風只需賠償營業損失43萬4584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