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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減刑新規 貪汙判無期最少服刑20年

中央社/ 2016.11.15 00:00
(中央社台北15日電)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司法解釋,因貪汙等職務犯罪被判無期徒刑者,若符合減刑條件,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

綜合文匯網、中新社等媒體報導,大陸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這項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犯罪等罪犯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者,不認定「確有悔改表現」。

這份規定也明確提出,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者,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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