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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釀販售「○○露」、「○○汁」發酵飲料 恐觸犯菸酒管理法

大成報/ 2016.11.15 00:00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南投報導】有關農民自製的酒品,如欲販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申請並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農民未經許可產製之產品,如該產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不論其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產製、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南投縣府財政處提醒農民,依照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產製私酒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販賣私酒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南投縣府籲請民眾產製酒品自用部分,應注意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之限制,以免觸法遭罰,如有相關問題,可電洽財政處(電話:049-224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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