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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地價稅自住用地申請延至11/30

大成報/ 2016.11.10 00:00
(台北訊)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今(105)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財政部為顧及民眾權益,將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期限,從原本的9月22日延長至11月30日。

該處說明,地價稅是以公告地價後的申報地價乘以課稅面積並按適用稅率計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相差5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能自當年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今(105)年公告地價調漲,部分民眾不知道稅法規定,致錯失適用優惠稅率的機會,財政部考量納稅人權益,函請地方政府讓民眾延後補申請,只要是今年9月22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其申請期限可延至11月30日;但如果是9月22日以後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明年起才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該處特別說明,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為1.地上房屋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輔導民眾提出申請,該處除利用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書輔導新所有權人外、於新建房屋、居留期限屆滿之自用住宅用地亦加強輔導。又為顧及民眾權益,協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繼承登記或自益信託登記時,協助民眾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於每年8月挑錄新購房屋尚未申請自用稅率者寄發輔導函。今(105)年發出8,254件輔導通知,已有3,107戶提出申請,尚有4,000餘戶未提出申請。該處呼籲符合條件的民眾,請儘速於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於已申請核准的民眾,如因申請期限在9月22日之後,原核准自106年度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案件,該處將主動發函更正,准自105年起適用;另如已繳納稅款者,將主動辦理退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繳款書上的查詢電話,亦可利用本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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