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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燃費未繳最高處3000元罰鍰 新竹區監理所籲請車主12/1-12/31繳納

大成報/ 2016.11.09 00:00
【大成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尚未繳交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注意了!全國各監理所將於11月底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書,繳費期限為12/1至12/31,若超出繳款時間,恐依法處以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罰鍰,提醒未繳費的車主盡速繳納,以免受罰。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針對今(105)年7月份開徵尚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全國各監理所將於11月底寄發雙掛號催繳通知書,繳費期限為12/1至12/31止。

新竹區監理所表示,逾期不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00至3,000元罰鍰,如仍不繳納,便會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的各執行分署做強制執行,查封名下動產、不動產,或查扣存款等,屆時相關的強制執行費用也須由車主自行負擔。

車主如不確定是否已繳納汽燃費,除了可以洽詢鄰近監理所站,亦可利用「監理服務網」(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及「監理服務App」線上查詢,或到超商使用多媒體機器查詢及繳納;機車如於備註欄註記可切結報廢者,請儘速至監理所(站)辦理,可減免汽車燃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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