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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2次育嬰假 12/1起勞保可保滿4年

中央社/ 2016.11.08 00:00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8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從12月1日起,只要雇主同意,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育嬰假可不用合併計算的勞工,其社會保險(勞保)也可不需合併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舉例,如果勞工的第1個小孩的育嬰假請到10月31日,第2個小孩在8月出生,過去因合併計算,第2個小孩只能請1年9個月的育嬰假,社會保險也只能有1年9個月。

但從12月起,上述情況的受僱者,只要雇主同意育嬰假可不用合併計算,第2個小孩仍可請滿2年,社會保險也可以再延長2年。

過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的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

但因為許多雇主有優於勞基法的規定,讓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的勞工,其育嬰假不需合併計算,因此勞動部今天宣布從12月1日起,這種情況下,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也可遞延3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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