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民國103年7月與8月某日,50歲的陳男到高雄市某保養廠旁馬路邊,以打火機點火燒雜草後隨即離開現場,火勢延燒到一旁的網室籬笆等物,燒毀5棵七里香、6棵水果樹(芒果、芭樂)。
保養廠員工見火舌竄出,趕緊滅火與報警,所幸並無人員傷亡;警方依據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將陳男逮捕歸案。陳男則向法官坦承放火燒雜草,但這是為了要「抓老鼠」。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陳男並無精神障礙等疾病,並非無知的孩童,應深知大火無情,如果陳男真的要抓老鼠,應該是要在現場放置捕鼠籠才對,而他一個月內連續放火兩次,顯然是蓄意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
高雄高分院依刑法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7個月;陳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