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天獲授權公布關於「(中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明定「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上述解釋草案指出,這必須符合四項含義,第一,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公職。
第二,宣誓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
第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公職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公職的資格。
第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報導引述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指出,香港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時,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過程中破壞莊嚴宣誓儀式,呼喊與宣誓無關口號,不按法定誓言宣誓,甚至侮辱國家和民族。
他說,這些行為無論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違反依法宣誓的要求,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至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與法律責任,人大解釋草案指出,宣誓具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解釋草案也指出,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宣揚「港獨」的人不僅沒有參選及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