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淑華表示,過去三輪車加裝馬達,是違法且不能上路的,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慢車中有電動裝置的只有兩輪的自行車,三輪車被劃歸為「人力行駛車輛」,也就是要手拉、腳踩,而不能加裝馬達變成電動三輪車。
全國各地觀光景點,如南投埔里、彰化鹿港、高雄旗津等,皆提供電動三輪車載客或租賃,但礙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車僅限兩輪類型的自行車。立委許淑華為此特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今(1)日順利三讀通過,電動三輪車將可合法行駛在各景點,為觀光發展帶來更多人潮與商機。
許淑華委員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慢車中有電動裝置的只有兩輪的自行車,而三輪車被劃歸為手拉或腳踩式的「人力行駛車輛」,不能加裝馬達變成電動三輪車;該法通過後,電動三輪車便可以合法上路,同時藉由電動三輪車的上路能讓觀光客體會在地生活,不但可以減少環境污染,觀光客將會有更多的時間可以觀察當地人的生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許淑華的提案,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中,慢車的總類,增列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相關細則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地方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