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表示,愛普生公司主要從事印表機、投影機等產品銷售業務,愛普網公司為愛普生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以銷售大尺寸印表機耗材為業,捷修網公司主要負責Epson投影機、印表機等產品的維修與保固服務,結合前愛普生公司已透過愛普網公司持有捷修網公司30%股權,愛普生公司擬透過愛普網公司增加對捷修網公司的持股。
結合後愛普網公司將持有捷修網公司全部股份,愛普生公司間接控制捷修網公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類型。
公平會也提到,2015年愛普生公司在國內印表機銷售、投影機銷售的市場占有率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的申報門檻,也沒有同法第12條各款的除外適用情形,因此在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參與結合事業分別從事Epson印表機、投影機的銷售與售後維修服務,因設備銷售與維修服務間具有互補關係,且捷修網公司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零件、耗材是由愛普生公司供應,屬垂直結合類型,且沒有封鎖維修市場疑慮,也沒有顯著改變銷售或維修市場的進入障礙,也未增加濫用市場力量、墊高競爭對手成本,或產生水平勾結效果的疑慮,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