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管谷哥?/跨境電商課稅 定義必須明確
NOWnews/
9 年前
行政院已通過營業稅法修正草案,未來在Google Play、Apple Store下載付費App、買LINE貼圖等跨境電商在台銷售勞務等情形,都必須繳稅,最快明(2017)年上路,會計師建議,未來定義必須很明確,哪些適用、哪些不適用,才能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由於網路快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越來越多元化,也衍生出相關課稅問題,財政部為解決現行跨境免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產生的營業稅課稅問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日本等國家作法,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在9月通過,已函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中明定,凡是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由買受人以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手機、平板等行動裝置,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形態使用,均屬電子勞務範疇,而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宗銘表示,基本上像Google、Apple這類國際知名大公司,本身都有法務人員、稅務人員,他們都願意繳稅,只是會希望有個明確的依循,建議財政部未來在營業稅法規中能訂定相關認定原則,供業者遵循,減少租稅不確定性,例如平台業者與上架業者是否就商業合約判定誰是銷售主體,負責報繳營業稅。
除了電子勞務應有明確的定義,包括未來是否需開立發票等,也都有待未來將訂定的子法中予以明確規範;此外,目前是以辦理稅籍登記的方式讓跨境電商業者繳交營業稅,未來是否會研擬課徵外國電商的營所稅,值得持續關注。
至於最快明年起將對跨境電商業者課徵營業稅,會不會擔心因此轉嫁給消費者?張宗銘認為,台灣的營業稅稅率僅5%,相對其他國家並不算太高,如果真的要轉嫁給消費者,受歡迎的部分,消費者應該會願意埋單,但小型電商會不會冒著調漲、消費者可能流失的風險,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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