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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肇事 未來最高可罰3600元

中央社/ 2016.11.01 00:00
(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未來臨時停車,或是停車時,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將處汽車駕駛人最高新台幣3600元的罰鍰。

提案的立委國民黨立委蔣乃辛指出,近3年因汽車駕駛或乘客開啟車門不當而肇事案件,每年平均發生3581件,為保障機車騎士與行人之安全及防範該違規行為,並使警察機關執法有明確參據,因此提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之1條條文修正案。

而此案也在今天的立法院中三讀通過,增訂未來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的罰鍰。條文也明定,計程車司機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照規定開、關門,因而肇事,處罰該乘客。

也是提案之一的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此增列條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沒有的行政罰,不以受傷為要件,只要肇事就達到處罰的條件,以提高駕駛或者乘客的警覺程度,如果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還是有該負的賠償跟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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