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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爐案裁定 台化聲請假處分遭駁回

中央社/ 2016.11.01 00: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日電)台化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燃煤爐(M16、M17、M22)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法官經審理後,今天駁回台化公司3件假處分聲請。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林秋華指出,台化公司主張許可證未獲展延許可,將造成彰化廠員工失業、營運接單受重大衝擊、停機致生公安危害等,皆為「可能」的損害或危險,而台化公司並未提出「具體」證據及證明。

林秋華表示,縱使台化公司彰化廠未獲展延許可,導致汽電共生設備停止運作而無法產生電力與蒸汽,但電力仍可購電使用。

此外,蒸汽也可購買燃電加熱器、小型蒸汽鍋爐、氮氣或其他燃料等替代繼續生產,並不會導致台化公司彰化廠應變不及被迫關廠停工,所以自無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因此駁回台化公司3件假處分聲請。

位於彰化市的台化彰化廠內M16、M17、M22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9月29日到期,台化向彰縣府申請「展延」許可證,因環境影響評估不符、應申請「異動」等因素,往來退件34次,3座鍋爐停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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