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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翁對女童親嘴摸下體 判刑3年2月

中央社/ 2016.10.2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宜蘭縣7旬盧姓藥房老闆,103年12月見一名9歲女童到店內,對她熊抱、剌舌等,還隔著幼女長褲摸下體。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盧男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女童小珍(化名)在民國103年12月某日下午1、2時許,放學回家經過藥房,入內和盧男聊天;盧男泡一杯咖啡給小珍喝後,伸手從正面環抱她;雖然小珍當下揮手拒絕,盧男竟將手伸進她的衣內,撫摸背部、胸部,並親吻嘴巴、耳朵等部位。

盧男事後給小珍新台幣20元及口香糖一條,並令她不得跟別人說;小珍回家後,母親發現其書包內有一條口香糖,起疑追問後才得知整起事件,報警提告。

偵審時,盧男否認犯行,但不被採信,高院也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認定盧男犯行明確,痛批盧男明知女童年幼還不思愛護幼童之心,反而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嚴重戕害小珍的身心健全成長及其對人倫秩序的信賴。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刑度較輕的對於未滿14歲之子女為猥褻罪判刑,但高院認為盧男惡性重大,改以刑度較重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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