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並將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但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中,相關法規名稱未予以更正,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增列曾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
未來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或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訂的犯罪行等,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