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條文規定,包括金管會、期貨交易所、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等相關人等,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有關的期貨或現貨。
三讀條文規定,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與現行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相比,大幅加重罰則,但處罰內容與證交法相同。
三讀條文規定,包括金管會、期貨交易所、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的標的證券發行公司等相關人等,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有關的期貨或現貨。
三讀條文規定,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與現行的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相比,大幅加重罰則,但處罰內容與證交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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