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刪除外勞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的規定,減少雇主空窗期,外勞也無須因再入國而要交仲介費。
對此,勞動部表示,將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繼續聘僱者,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相關申請程序及管理規定,原雇主與外籍勞工期滿不再繼續聘僱者,則於轉換雇主準則中明定申請程序,以同時保障雇主用人權益及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在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的假別部分,勞動部說,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由外籍勞工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或請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如果雇主拒絕且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指出,104年外籍勞工因3年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的人數為9萬3562人,勞動部將儘速配合修正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