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陳昭忠於94年底,選上屏東縣春日鄉長後,涉嫌於95年2月間,與妻子李娟共謀,欲派任李娟的父親李新輝擔任鄉公所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審查委員,另派李娟的舅舅余國基擔任鄉公所秘書。然而此兩項任命皆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兩人為了規避法律,竟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協議辦假離婚。
案經民眾檢舉,監察院於2012年11月間介入調查,李娟才趕緊將戶籍遷出兩人同住地址,2人均否認辦假離婚,辯稱純粹是因感情不睦、長期爭吵才協議離婚。但高雄高分院調查後認為,兩人離婚後不僅仍同住,李娟的個人保險保費仍由陳男帳戶扣款,且彼此為保險受益人,李娟也長期以鄉長夫人名義參加活動等,認定2人確實為假離婚,今依偽造文書罪,各判刑1年減為6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