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保法第19條網購與訪問等特種買賣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不須負擔任何價金。不過,在台北市仍發生電視購物無法無償退貨的消費糾紛。
有消費者向民代反映,在某電視購物頻道花14,800元,訂購了一台液晶電視,送貨到府安裝使用後發現,該品牌型號畫質不清晰,觀看時眼睛不適,所以向電視購物公司聯繫退貨,不料卻遭該業者要求收取6,300元的「整新費」。
雖然消保法第19條提供「7日商品猶豫期」,以保障消費權益,但在同條後項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消保會也在今(105)年1月1日公布實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易腐敗、客製化、報章雜誌、電腦軟體、線上服務、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7種消費排除在7日鑑賞期外。
市議員黃珊珊表示,在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中,電視購物就屬通訊交易,適用外界普遍熟知的「7日鑑賞期」,該電視購物業者明顯自行擴大解釋合理例外事項,已讓消費權益受損。
此外,該電視購物業者在官網注意事項中註明,本產品一經安裝或使用,不得退貨,安裝前請務必確認機型是否為各位網友所需;以及本商品售出經拆封視同使用,若非產品新品故障瑕疵因素,恕無法辦理退換貨,若客堅持要退貨,在商品完整狀態下,退貨必須負擔整新費用。
黃珊珊指出,這兩項說明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消保官應立即檢視電視購物業者,在公告注意事項與須知中是否有違法,並要求業者更正。
對此,台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表示,業者收取整新費用的合理範圍,應以商品售價的10%為上限,以包裝費來說,應以實際支出費用才屬合理,若業者登記在台北市,將啟動行政程序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