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列特殊對象 年改會委員意見兩極
中央廣播電台/楊文君
發布:(台灣時間)
資料更新:(台灣時間)
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今天(20日)舉行第17次會議,討論「特殊對象」。與會委員提出軍人、警消人員、法官、兼代課教師、約聘僱人員等,在年金改革時應該要特殊處理。不過,在法官的部分,也有委員認為,法官待遇極佳,不應列入特殊處理的對象。
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期盼將各年金制度給付條件、計算方式趨於一致,不過,有些「特殊對象」可以排除,年改會20日討論那些人可列入「特殊對象」。
在會中,包括軍人、警消人員、法官、兼代課教師、私立學校教師、約聘僱人員等都有委員提出應特殊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部分委員持不同意見,政大法學院教授郭明政指出,法官應該留到司法國是會議時再來討論,應列入特殊對象;但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認為,若留到司法國是會議處理,是「請鬼拿藥單」,不適合。他說:『(原音)司法人員的退休待遇實質所得的98%,又有18%的本金,可以做到死,我們的大法官也是終身職法官的待遇,這就不對的,把這個議題拿到司法國是會議,是「請鬼拿藥單」,讓司法官決定自己的待遇,這個98%就是這樣來的,所以應該這裡訂原則,完了才丟過去,我們希望同步改革,該改的要改,該給的要給,但該減的還是要減,不能有任何模糊空間,這樣改起來大家才能心悅誠服。』
在軍人部分,部分委員提出,75%的軍人沒有領月退俸,加上軍人受到國家制度改革的限制,必須特殊處理,但也有委員認為,若以德國為例,軍樂隊退休年齡可延後到65歲,操作軍機的才限制41歲退休,這樣的制度也可供台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