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昨召開第四次委員會,修正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部分條文。其中,在「正當理由」項目方面,委員會決議後新增「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至於「許可事由」,委員會決議後新增「所需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中國時報2016年10月19日頭版頭條
黨產會昨召開第四次委員會,修正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部分條文。其中,在「正當理由」項目方面,委員會決議後新增「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至於「許可事由」,委員會決議後新增「所需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中國時報2016年10月19日頭版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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