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任意帶走林木 登山客觸法送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指出,依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大隊員警日前在台中市大雪山的山區,曾查獲一起一男一女的登山客,在國有林班地內任意「撿拾」林木及路旁反光標示板回家,經台中地檢署依竊盜及贓物罪起訴的案例;本月16日又查獲江姓男子涉嫌撿取一塊林木,放入背包帶下山。
警方調查,家住桃園的江姓男子(45歲、公共危險刑案紀錄),與友人前往新竹縣橫山鄉攀爬那結山,下山時看見路旁有塊紋路奇特的林木,就順手把林木裝進背包裡背下山,途中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林務人員查獲,全案偵詢後依法送辦。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近來常有「山老鼠」,以「化整為零」方式,將盜伐的林木裁切好後,裝在登山背包裏,假冒是登山客背運下山,以躲避警方查緝。該大隊員警與新竹林區管理處林務人員,於16日下午,在林道約1.7公里處巡查時,發現江姓男子背著登山背包下山,背包外頭並露出一截林木。
經攔查後,發現江嫌將一塊重約7公斤的林木,裝在登山背包要揹下山去;由於江嫌任意撿拾帶走林木的行為,已觸犯「森林法」的相關規定,雖然該塊林木並非珍貴林木,價值僅數百元,但「森林法」有關竊取林木的罪責,係屬「公訴罪」,警方仍依法將他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江姓男子警詢時坦承,他與友人一行5人,結伴前往攀爬那結山,他因腳程較快先下山,下山途中發現路旁有塊林木造型及紋路奇特,於是就將它裝進背包裡帶下山;他辯稱只是要帶到登山口給其他山友欣賞的,並沒有要帶回家占為己有之意。
不過,警方認為,若只為了在山區供其他山友欣賞,何必大費周章的把林木裝進登山背包,又揹那麼長的一段山路下山,所辯顯然係卸責之詞;因江嫌犯行明確,所犯又屬「森林法」有關竊取、搬運林木之罪責,全案偵詢後,依違反森林法竊盜罪嫌,將他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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