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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不當黨產可付薪資 但須經黨產會同意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6.10.18 00:00
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18日)召開第四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增列可以處分黨產的「正當理由」及「許可事由」,政黨或附隨組織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就已成立的勞務契約,包括必要支付的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可視個案情況,向黨產會申請給付。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凍結國民黨財產,導致國民黨發不出9月黨工薪資,黨內財務陷入困境,台北市勞動局日前行文國民黨,要求國民黨在10月18日前必須發放薪資,否則就將挨罰。

黨產會18日召開第四次委員會議,會中決議針對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進行修正及補充,新增2項可處分黨產的「正當理由」,一項是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繳納的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另一項為政黨或附隨組織依法應負擔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會議也決議在可申請處分財產的「許可事由」中新增第五款,黨產會指出,政黨或附隨組織在黨產條例公布前,已成立的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的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應由黨產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列的包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支付,原則上不得以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支付;但考量個案情形,若有例外,有必要以推定為不當財產支付的話,在合理範圍內應經黨產會許可。

黨產會表示,希望藉由將薪資給付等契約義務明文納入許可事由,讓各政黨能正視自身黨工的勞動權益,若各政黨有財產被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的疑慮,以致於無法給付薪資,可以依照這項辦法向黨產會申請許可。

此外,黨產會指出,黨產會在10月7日舉行第一次聽證程序後,因當事人國民黨及中投公司都向黨產會申請閱卷,並表明要補充陳述,加上黨產會就聽証事項所涉及的爭點還需進一步調查,為了完備聽證程序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黨產會將在各項調查完成後,在後續的委員會議中進行相關討論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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