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章仁香、高鳳仙所提彈劾案,彈劾吳俊良,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吳俊良擔任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耳鼻喉科主任期間,兼任精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始知悉兼任該公司董事,且歷次董事會簽到簿均有親自簽名,並有會議議事錄可稽,監察院詢問時,吳俊良也坦承是他的簽名。
監委指出,兼任董事違法行為已足使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及政府信譽,而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的應受懲戒事由。
監委表示,其違法兼任該公司董事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並未逾5年的追懲時效期間,違法失職行為尚在懲戒權的行使期限範圍內,自應依法予以彈劾,移付懲戒。